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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定义
所谓爆炸是大量能量在瞬间迅速释放或急剧转化成功和光、热等能量形态的现象。
二、爆炸分类
(一)物理性爆炸:爆炸前后没有新物质产生。
(二)化学性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分解反应产生高温、高压形成的爆炸现象。
1、简单分解爆炸:能量由自身提供,性质不稳定,如雷管、导爆索等。
2、复杂分解爆炸:氧由本身分解提供,如大多数火炸药都属于这一类。
3、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即由各种可燃气体、蒸汽及粉尘与空气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
(1)混合气体爆炸
(2)蒸汽爆炸
(3)粉尘爆炸: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可燃粉尘爆炸在一定浓度范围内,而且与粒径有关。粒径>0.5mm很难爆炸;粒径<0.1mm很容易爆炸。
与气体爆炸的区别:
①燃烧不完全;
②产生二次爆炸;
③感应期长,可达数十秒,为气体数十倍;
④点火起始能量大,可达10mJ,为气体近百倍。
(三)原子爆炸:如原子弹、氢弹的爆炸。
三、爆炸极限
(一)定义:即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点火源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最高浓度。
(二)单位
可燃气体、蒸汽:体积百分比(m3/m3) 可燃粉尘:单位体积的重量(g/m3)
(三)影响因素
1、引起气体爆炸极限变化的因素
(1)温度:↑下限↓上限↑极限范围↑
(2)压力:↑上限↑
(3)含氧量:↑上限↑范围↑
(4)容器直径:↓上限↓范围↓
(5)热源:能量↑范围↑
(6)惰性物质:↑范围↓
2、引起粉尘爆炸极限变化的因素
(1)粒径:↓范围↑
(2)挥发成分:↑范围↑
(3)水分:有钝化作用
(4)灰分:↑范围↓
(5)点火源:能量↑下限↓
四、爆炸的破坏作用
(一)爆炸压力
爆炸压力是爆炸反应产生的机械效应,是爆炸事故杀伤、破坏的主要因素。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l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